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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73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3民初9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壹份,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陕0113执732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7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