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8059号
原告:陕西星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明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胡同XX号楼)13楼13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井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星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星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