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2634号
原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1819号西安人力资源产业园(瓦胡同3号楼)13楼13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井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代芹,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
法定代表人:曹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857元。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琪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晓琪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