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投博兰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聚锦华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向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陕西文投博兰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聚锦华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陕西聚锦华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969384.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陕西聚锦华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对被执行人向某名下XXX银行及支付宝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XXX银行及支付宝账户进行网络冻结,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实际冻结金额共计57759元。4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向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证号:20XXX96)、**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证号:陕X**号】房屋共二套,查封期限三年(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4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向某名下陕AXX**号、陕AXX**号、陕AXX**号汽车三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XX**号汽车一辆,以上四辆汽车查封期限均为二年(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保全措施无法继续进行,该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87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