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6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9700795。
法定代表人丁宏广。
被执行人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组织机构代码:743969111。
法定代表人李基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1民初1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663304.6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因申请人未到庭约谈,故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69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铁军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