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7552号
原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宏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峻苓,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企共享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5号2门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安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刚,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共享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陆启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