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民初5245号
原告:***,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宏广。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淼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