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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民初5245号
原告:***,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宏广。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淼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