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58号 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9-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542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