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云街10号。
被执行人:**,男,1990年09月22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2023)辽0103执232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8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