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恢994号
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月,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775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凯斯牌CX220C挖掘机,申请人作为竞买人参与竞拍,并竞拍成功,抵扣执行款302,640.00元。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卢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