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1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