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区中***。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施工过程中,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第12号工程经济签证单虽因双方分别提供的该份工程经济签证单不完全一致,但双方对该份工程经济签证单的内容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两份工程经济签证单记载内容不一致之处,不影响该份工程经济签证单对损失数额的证明效力。二审据此判决确认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章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