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居商业B楼12幢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前进村***南侧水利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皖182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皖18民终169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皖18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上诉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100438元,退还9588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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