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3民初241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居商业B楼12幢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887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485396487L。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台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公司不服本院(2019)皖182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皖18民终1696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凤台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支付因违约产生的工程管理费2697855元;2、依法判令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支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违约金100000元;3、依法判令凤台水利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安徽**公司造成的抢险施工费、加固费、检测费、补充设计费、勘察费、工程加固施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77587.61元;4、依法判令安徽**公司不予返还凤台水利公司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以上1-4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3125085.12元;5、依法判令凤台水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各项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安徽**公司就“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公开招标,凤台水利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投标后中标。2014年12月9日,安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签订了《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就“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的工程发、承包事宜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1、总工期90天,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6日,其中水下工程及**土方工程工期为35天;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达到国家、地区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设计图纸要求;3、工程价款为合同暂定工程总价为8992850.17元(不计土建总包的配合管理费),工程款实行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闭口包干;4、违约责任为:(1)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实际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安徽**公司有权要求整改且不予支付因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工期不顺延,同时安徽**公司有权扣除凤台水利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合同第九条约定,总工期推迟1-20***水利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推迟21-40天支付违约金3万元/天;推迟41-60天支付违约金5万元/天;推迟61天以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天;超过20-40天加扣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中工期保证金的一半;超过41天以上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中工期保证金,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扣除累计计算;(3)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凤台水利公司未能按照安徽**公司要求的进度和质量完成施工的,安徽**公司有权另行发包,另行发包的费用由凤台水利公司承担;安徽**公司有权向凤台水利公司再收取发包金额30%的工程管理费,上述费用安徽**公司有权在凤台水利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凤台水利公司施工期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不按约定及图纸施工且拖延工期、无故停工、擅自退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约行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安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多次往来函件。安徽**公司数次提醒凤台水利公司工期延误的施工风险,并且要求凤台水利公司尽快解决涉案工程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回填土松动等重大施工问题。在该期间内,凤台水利公司并未对上述安徽**公司多次发函的施工问题进行整改,最终导致工期延误、回填**不同程度坍塌等问题,安徽**公司据此多次要求凤台水利公司积极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凤台水利公司均未给予正面、有效的答复。此外,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安徽**公司累计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6089048.26元。因凤台水利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案护坡工程造成了护坡坍塌的事故,经抢修后仍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4月17日,安徽**公司、凤台水利公司及五家专业机构召开“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论证后得出结论,本案护坡工程的安全隐患系施工方未能按评审确认的护坡设计方案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土造成。2015年10月11日,宣城市水务局就本案护坡工程安全隐患再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形成的《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沿***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专家咨询意见》,专家会议建议调整原施工设计,对有隐患的**进行加固施工。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安徽**公司多次向宣城市水务局报批涉案工程补充设计方案。宣城市水务局于2015年11月18日下发的《关于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的批复》,同意就本案护坡工程加固的补充设计方案。此后,安徽**公司就护坡工程进行了重新勘察、检测、重新设计施工方案,并且就“**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以下简称“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重新招标。2015年12月6日,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经过竞标后中标,安徽**公司与同济公司签订《**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包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同济公司承包的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于2017年5月12日验收。以上凤台水利公司因施工质量问题给安徽**公司造成的抢险施工费、加固费、检测费、补充设计费、勘察费、工程加固施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77587.61元。综上所述,安徽**公司认为,凤台水利公司不按约定及图纸施工且拖延工期、无故停工、擅自退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凤台水利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护坡坍塌的事故,同时也给安徽**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凤台水利公司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安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安徽**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实际损失。除安徽**公司本次诉讼主张的各项损失外,安徽**公司还保留向凤台水利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损失的权利。基于上述事实,为依法维护安徽**公司的合法权益,安徽**公司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凤台水利公司辩称:一、凤台水利公司不构成违约,1、所谓质量问题无证据证实,安徽**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工程是因为当初的勘查或设计有误导致,与凤台水利公司施工质量无关;2、关于安徽**公司主张凤台水利公司施工期间的违约问题,因安徽**公司方在工程施工后多次对案涉工程重新勘查设计,致使工程不能按照预定的期间完工,对此凤台水利公司可以顺延工期;二、有关本案质量成因应该由安徽**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凤台水利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安徽**公司予以接受,根据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的此项工程也予以验收,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应当由安徽**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承担的说明中所提及的未完工工程有误,实际工程已经完工,请求法院驳回安徽**公司的一、三、四、五诉请;三、关于违约的诉请,安徽**公司代替凤台水利公司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凤台水利公司认可,但是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在此民事活动中安徽**公司方没有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安徽**公司此项诉请。
凤台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安徽**公司立即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933370.3元及利息493337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所拖欠的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2、判令安徽**公司返还凤台水利公司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0316382元;3、判决安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凤台水利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成功中标“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凤台水利公司完成招投标手续后,安徽**公司迟迟不与凤台水利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凤台水利公司一再催促下,安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了《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初期,凤台水利公司上报《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至监理处,且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多处与安徽**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条件不符,导致实际发生工程量远远大于双方约定的清单工程量,凤台水利公司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报至监理处,均未得到回复,后经多次催促,才给予口头答复。期间,凤台水利公司并未懈怠工程进度,而是组织人员加班加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期,凤台水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完成总干渠放水前水下工程。与此同时,安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应进度款,在凤台水利公司组织人员加班加点完成安徽**公司指定的工程任务后,要求安徽**公司支付赶工费用及工期予以补偿,安徽**公司未予回应。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安徽**公司开发的沿河护坡工程地勘资料未明示有渗水点,但凤台水利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发现有多处渗水点,且渗水点不间断地往外渗水,对土方工程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2015年4月17日安徽**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并未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安徽**公司送达编号为002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安徽**公司针对勘探的渗水点予以重视,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案予以解决,否则可能出现土方坍塌的危险,并告知安徽**公司除二级护坡水沟、15#-19#楼(约120米)护坡存在渗水(备注:实际后期查明该位置存在多处泉眼,导致渗水不断)无法施工外,其余工程均已基本完成,催促安徽**公司在解决渗水点问题的同时尽快审核工程量,提高付款比例,安徽**公司并未审核工程量,亦未支付凤台水利公司相应工程款。2014年12月3日,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送达编号为003的《工作联系单》,告知凤台水利公司通过安徽**公司委托的合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安徽**公司处递交8份《工作联系单》,监理,位均已签收,但至今未见一份书面回复。双方之间的沟通停留在口头,致使凤台水利公司很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凤台水利公司要求安徽**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并以书面告知凤台水利公司有关工程联系单在各方审核时间、授权监理的委托范围等事项,安徽**公司均未给予回复,导致凤台水利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无法与安徽**公司及时沟通解决,从而增加凤台水利公司的工作量,导致工程期限延误。因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项目勘察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经专家组现场实地考察提出重大设计修改意见,安徽**公司对沿河护坡工程进行重新设计。在修改设计方案之前,凤台水利公司一直处于停工待令状态,管理,本逐日增加,凤台水利公司多次与安徽**公司沟通无果。2015年4月23日,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函》,请求:(1)尽快下发护坡设计变更图纸;(2)对于凤台水利公司承建的护坡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对现场增加的成本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3)将前期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的付款比例调整至95%;(4)返还凤台水利公司上交的履约保证金,以减轻资金压力。安徽**公司均未履行。由于安徽**公司在工程伊始不愿配合,加之中途数次修改工程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越了双方签订的《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中标合同价已低于成本价,况且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也一直口头约定据实结算工程款,这是行业惯例,因为双方均清楚随着工程设计图纸的修改,工程量的增加,已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完成。2015年7月21日前凤台水利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以及凤台水利公司变更设计方案中的所有工程量,凤台水利公司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安徽**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决算合计10619103.71元,在此之前,安徽**公司已经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了6089048.26元,剩余4933370.3元工程款未支付,安徽**公司于当日接收结算书后一直未予支付。由于安徽**公司修改设计方案增加实际工作量,最后工程的实际总价为10619103.71元。凤台水利公司与安徽**公司应遵从行业惯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据实结算。安徽**公司提出的种种工程质量问题,其主要原因并非凤台水利公司原因造成的,凤台水利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针对设计方案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情形等问题均第一时间告知安徽**公司,恰恰是安徽**公司在上述工程建设中拖欠监理费、拖延解决问题、遇到实际问题犹而不决,导致凤台水利公司提供的现场施工情况资料监理人不愿**签字,施工现场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决算书提交后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责任不在凤台水利公司。安徽**公司却将责任归结为凤台水利公司,其本,是颠倒黑白,欲通过“追究”凤台水利公司的违约责任达到逃避支付凤台水利公司剩余工程款的目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凤台水利公司特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支持凤台水利公司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凤台水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安徽**公司针对凤台水利公司的反诉辩称:第一、安徽**公司因凤台水利公司反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认为凤台水利公司的反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凤台水利公司施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安徽**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依照合同约定安徽**公司需在护坡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与凤台水利公司结算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费用,故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凤台水利公司承建“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之后,未按照约定及图纸施工且拖延工期、无故停工、擅自退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凤台水利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护坡坍塌的事故,同时也给安徽**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根据该事实,安徽**公司提起了本案的本诉,要求凤台水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安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安徽**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实际损失。据此,安徽,亮公司认为,双方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凤台水利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尚未经过结算,凤台水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具体说明如下:其一,凤台水利公司系未完工中途擅自退场,对于已完工的部分因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按照双方签订的《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对于,验收的工程,安徽**公司无结算、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二,凤台水利公司系未完工中途退场,对于,完工的部分,安徽**公司已经按照凤台水利公司每月申报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三项“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复核无误按发包人地产总部管理流程审批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审定合格工程量造价的70%价款作为上月工程进度款……以上进度款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时停止支付”之约定,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4月中旬即停工并退场,然而安徽**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之间,每月均按照凤台水利公司申报的工程款进行支付,甚至在凤台水利公司退场后于2016年1月、5月再次支付工程款60多万元。按照凤台水利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安徽**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凤台水利公司诉称的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其三,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4月退场之后拒绝继续施工,最终案涉工程由第三方于2017年5月中旬竣工验收。按照《施工合同》第八条、第十七条之约定,凤台水利公司因施工违约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即安徽**公司在本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截止目前,凤台水利公司应向安徽**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数额尚不清楚,安徽**公司提出本诉请求的目的在***该数额。故安徽**公司是否应当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多少工程款均不清楚,安徽**公司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且凤台水利公司仅完成了合同中部分施工内容,却要求按合同总额支付工程款,凤台水利公司反诉请求的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其四,凤台水利公司按照月利率2%计算工程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如前文所述,截止目前安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其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上并未对安徽**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有约定,凤台水利公司主张的2%的利息无事实依据。再次,凤台水利公司的利息主张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法律规定。故,凤台水利公司的工程款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二、由于凤台水利公司的违约行为,安徽**公司按照约定有权没收凤台水利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故凤台水利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如前文所述,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施工合同》第十八条之约定,安徽**公司有权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凤台水利公司不得有异议。故凤台水利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违反了合同约定。三、凤台水利公司反诉的部分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1、案涉工程交付给凤台水利公司施工时不存在施工现场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凤台水利公司在实际施工之前虽因案涉工程的实际现场问题与安徽**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但凤台水利公司举证的《工程联系单》均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安徽**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将最后一部分工程移交给凤台水利公司并签订《1#、2#楼抗滑桩场地移交》文件,凤台水利公司签署确认了移交工程没有问题,凤台水利公司在《工程联系单》上所述的双方磋商问题均在场地移交前得到解决。2014年12月至2015年年初的几个月,凤台水利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从凤台水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凤台水利公司在此段期间内并未再提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与设计图纸之间的问题,而是提出了工期紧、工程量大等其他问题。2015年4月之后,由于安徽**公司发现凤台水利公司施工存在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其发函要求整改施工问题时,安徽**公司才再次就施工问题进行回函。但鉴于此时,凤台水利公司造成的施工问题已经无法弥补,导致安徽**公司不得不采取重新进行加固设计的方案。由此也可侧面反映,凤台水利公司施工期间并不存在施工现场与设计不符的情况,所有的现场问题在场地移交前均已解决。第二、案涉工程不存在凤台水利公司所谓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情形。首先,凤台水利公司按照图纸施工,该图纸在凤台水利公司退场之前并无变更,凤台水利公司虽主张其护坡工程的设计变更,但无证据证明。其次,凤台水利公司举证两份《设计修改通知单》,但安徽**公司请法庭注意:2014年9月24日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变更尚在凤台水利公司中标前,与凤台水利公司施工之间并无关联性,而且该设计通知单的修改内容为工程量减少(二级挡墙护岸取消)。2014年11月12日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载明了本次设计变更系根据***灌区泾县管理所的意见作出的调整,不能说明安徽**公司前期的设计方案错误。两次设计变更的内容均为景观设计变更,目的是为了提升景观效果,并不是护坡的基础施工的设计变更。再次,根据《施工合同》附件八《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协议》第三条第3.2项、《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6.4条之约定,若工程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增加,凤台水利公司应当在增加的工程量完工时20日内将《工程指令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相关材料报送给安徽**公司,否则增加的费用不在结算时考虑。即使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的增加,凤台水利公司也因未履行及时报审的义务而不能够再主张工程款总价的增加。第三、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在于凤台水利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并非凤台水利公司所称因安徽**公司原因造成。首先,凤台水利公司称案涉工程的施工问题为安徽**公司拖欠监理费、拖延解决问题,遇到实际问题犹豫不决等等导致,安徽**公司认为凤台水利公司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即使有证据,这些“问题”也不是造成凤台水利公司施工违约的原因。其次,安徽**公司在本诉时就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原因充分举证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说***的安全隐患以及坍塌的事故系凤台水利公司施工造成。安徽**公司的主张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但凤台水利公司的主张无证据证明。第四、案涉工程中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部分无法验收,其责任在于凤台水利公司。首先,凤台水利公司多次称其施工的工程安徽**公司未进行验收、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无法验收的责任在于凤台水利公司。如前文所述,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凤台水利公司未施工完毕擅自退场等问题,导致安徽**公司无法进行验收。其次,***水利公司认为案涉工程达到验收条件,也应当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第12.8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应提交自检报告申请验收。凤台水利公司未履行约定的验收程序,单方将未验收的责任归于安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综上所述,安徽,亮公司认为,凤台水利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安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安徽**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实际损失。以上违约金及实际损失等费用应当从凤台水利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鉴于上述费用尚不清晰,安徽**公司认为凤台水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凤台水利公司的各项反诉请求不成立。第五、本案中,若非安徽**公司于2019年8月份提出工程质量索赔诉讼,凤台水利公司在过去数年中从未催要过工程款,这种反常情况说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凤台水利公司实际上在2015年4月之前就已停工并擅自退场,虽然凤台水利公司关于其2015年6月完工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但是即便按其主张的2015年6月份为时间节点,凤台水利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凤台水利公司的不当反诉请求。
安徽**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凤台水利公司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安徽**公司、凤台水利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据。安徽**公司营业执照和凤台水利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安徽**公司、凤台水利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凤台水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安徽**公司、凤台水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中标通知书》、《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拟证明:1、安徽**公司就本案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凤台水利公司依据招标流程投标后中标,安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了《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凤台水利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本案工程,合同总价为8992850.17元,图纸范围内为总价包干。开工日为2014年10月8日,工期为90天。该合同还就工程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地约定以及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支付本案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根据《施工合同》第十八条之约定,因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护坡坍塌的后果,安徽**公司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凤台水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安徽**公司的部分证明目的即“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不予认可,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工程并无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凤台水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三组证据:安徽**公司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2015年1月9日-2016年1月27日,安徽**公司共计6次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6089048.26元的付款凭证、发票及2016年5月20日,安徽**公司代凤台水利公司支付14891.75元农民工工资付款凭证。证明安徽**公司通过直接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共计向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6103940.01元。凤台水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凤台水利公司违约的证据。安徽**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的《关于天御小区沿渠**治理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工程联系单、2014年11月13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的《关于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工期违约风险告知函》、2015年1月5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的《告知函》、2015年3月13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的《告知函》、2015年8月25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的《关于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工程塌方处理的告知函》以及安徽**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的工作联系函》、***的投诉信及所附证明材料、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函告》和安徽**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发出的《关于天御一期护坡工程的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质量、工期延误问题,以上问题安徽**公司曾与凤台水利公司多次函件沟通,凤台水利公司既不与安徽**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也不纠正其施工的不当行为,最终导致了护坡工程塌方的严重事故、就塌方事故的发生及凤台水利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凤台水利公司具有严重的过错及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有违法分包、未按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擅自退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维权事件等违约行为,严重,反合同约定,并给安徽**公司造成的严重的后果和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约定,安徽**公司有权要求凤台水利公司承担因工期延误、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凤台水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的有关质量、工期及擅自肢解工程、凤台水利公司违约以及擅自离场等的表述均不予认可,并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即使存在部分问题,也仅是工程施工中的整改措施,不能就此认定工程最终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属于凤台水利公司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通过相关鉴定确认。本院认为,凤台水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凤台水利公司对证据中所表述的内容有异议,这属于是否能够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的范畴,并非是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异议,对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五组证据:凤台水利公司未按约定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2015年4月17日,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宣城水务局2015年8月6日发出的水办函201553号文件、安徽**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发出的《关于对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报告(送审稿)审查的申请》、2015年10月11日宣城市水务局召开专家咨询会形成的《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沿***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专家咨询意见》、专家签字表,会议签到表、专家意见、安徽**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发出的《关于对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进行报批的申请》和宣城市水务局2015年11月18日水管[2015]292号《关于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的批复》。拟证明经专家论证后得出结论,涉案工程的安全隐患系凤台水利公司未能按评审确认的护坡设计方案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土造成,本次会议凤台水利公司亦参会并对上述纪要内容认可,因凤台水利公司施工问题,导放本案护坡工程的回填**出现不同程度的坍塌,宣城市水务局责令安徽**公司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及就凤台水利公司施工不合格造成的安全隐患,宣城市水务局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形成的《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沿***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专家咨询意见》,经论证后,专家会议建议调整原施工设计,对有隐患的**进行加固施工。凤台水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宣城市水务局2015年8月6日发出的宣水办函(2015)53号文件、2015年10月11日宣城市水务局召开专家咨询会形成的《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专家咨询意见》、专家签字表、会议签到表、专家意见、安徽**公司2015年11月6日发出的《关于对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进行报批的申请、宣城市水务局2015年11月18日水管(2015)292号《关于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的批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凤台水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凤台水利公司对证据中所表述的内容有异议,这属于是否能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的范畴,并非是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异议,对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对2015年4月17日,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等,因会议签到表上签名为“**”,而该人并非凤台水利公司工作人员,也无凤台水利公司授权,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同意安徽**公司的证明目的,该份证据恰恰证明原始设计方案存有缺陷,见该《会议纪要》第二条第2款、第3款、第5款,尤其是第5款:截止会议纪要作出之日对渗水原因都仍未查明,以及第三条,尚待修改和完善,进而证明安徽**公司所述质量问题以及工程延期并非凤台水利公司施工造成。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凤台水利公司确认了在会议签到本上签名的“***”系其公司员工,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凤台水利公司对证据中所表述的内容有异议,这属于是否能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的范畴,并非是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异议,对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对安徽**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发出的《关于审查的申请,因该申请属于安徽**公司修改、完善原设计方案所需要走的内部申报流程,凤台水利公司未参与,也不知晓,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六组证据:凤台水利公司违约给安徽**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方面的相关证据。2015年4月17日,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专家费用付款凭证、发票。证明为确定本案工程安全隐患的具体原因,安徽**公司召开专家论证会,实际产生费用29500元;2015年6月,安徽**公司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以下简称“326地质队”)签订的《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工程勘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协议、勘察报告、付款凭证、发票。证明为确定本案工程修复方案,安徽**公司委托326地质队对涉案工程进行勘察,由此产生勘察费用223000元;2015年9月26日,安徽**公司与安徽省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签订的《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机械施工协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量确认单、付款凭证、发票。证明因凤台水利公司一直未对本案工程进行整改,安徽**公司不得已让瀚海公司对护坡工程进行抢险,由此产生费用为36940元。2015年10月15日,安徽**公司与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二站”)签订的《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锚杆抗拔检测项目合同书》、《**天御一期护坡工程锚杆基本试验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发票。证明为确定加固方案,安徽**公司请省二站进行“锚杆抗拔检测鉴定”,产生费用为1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安徽**公司与宣城市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监理公司”)签订的《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监理工程委托协议书》、付款凭证、发票。证明安徽**公司就重新发包的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约定由三江监理公司监理,由此产生56000元监理费;2016年1月18日,安徽**公司与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堪察院广德分院(以下简称“广德地质勘察分院”)签订的《天御一期**处地形测绘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发票。证明广德地质勘察分院对本案加固及附属工程进行勘察,由此产生费用7200元;2016年3月11日,安徽**公司与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就“天御一期护坡锚管、锚杆试打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发票。证明长江公司进行“**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锚管、锚杆试打工程”,产生费用13000元;2015年6月9日,安徽**公司与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安徽分院(以下简称“青海勘测院安徽分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2015年11月3日,安徽**公司与青海勘测院安徽分院签订的《工程测量合同》、2016年6月1日,安徽**公司与青海勘测院安徽分院签订《泾县**?天御小区沿渠边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证明青海勘测院安徽分院就治理本案工程的安全隐患问题重新设计施工方案,由此产生费用108000元;2015年12月安徽**公司就本案工程的加固及附属工程进行招标,向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安徽**公司与同济公司签订的《**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同济公司进行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施工资料、安徽**公司先后12次向同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2015年12月6日,经过竞标,安徽**公司向同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济公司以9369106.5元的价款中标“**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同济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17年5月12日验收。此后,双方经过结算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最终工程款为11783661.94元。安徽**公司已经累计支付工程款10714310.22元。凤台水利公司质证意见:对2015年4月17日,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专家费用付款凭证、发票不持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费用的支出并非凤台水利公司导致,而是安徽**公司发现原设计有缺陷自行组织的专家论证费用;对本组其作证据凤台水利公司均表示没有参与,故无法判断真伪,其内容也不能约束凤台水利公司。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反映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及附属工程整体建设过程,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七组证据:安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1#、2#楼抗滑桩场地移交表、安徽**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发出的《关于限期提交工程联系单的函》,证明1、安徽**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将最后一部分工程移交给凤台水利公司并签订该文件,凤台水利公司签署确认了移交工程没有问题;2、凤台水利公司举证的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函(单)所述的问题不属实均为交付前的问题,即使存在施工准备上的问题,安徽**公司也已经在移交场地时解决完毕以及安徽**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了节点结算付款义务,安徽**公司函告凤台水利公司及时提供结算相关的材料,凤台水利公司举证所述的安徽**公司付款不及时不属实。凤台水利公司对1#、2#楼抗滑桩场地移交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中记载:现还有以下问题需要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公司完成:1、抗滑坑南侧迎水面土方需要清理;2、冠梁上有多处外露钢筋需要切除”,由此证明案涉工程的施工并非凤台水利公司一家,安徽**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谓的质量问题就是凤台水利公司造成的。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安徽**公司交付上述前期工程是2014年12月1日,仅此安徽**公司已明显违约;对安徽**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发出的《关于限期提交工程联系单的函》的真实性未发表意见,只是认为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凤台水利公司反诉的工程款利息是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并不涵盖凤台水利公司前述的时间。函中“逾期提交的工程联系单我司将视作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法无据,安徽**公司何来这种权利。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八组证据:2014年12月10日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证明凤台水利公司的施工存在压顶未施工、挡墙未施工及预制块护坡未施工、六棱块铺装有问题、土方清理不达标、河床破坏未修复、挡墙墙身开裂、挡墙预埋排水管未按图纸要求等施工问题。凤台水利公司质证意见为因***并非凤台水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无凤台水利公司的授权委托,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如该证据所述凤台水利公司施工存有瑕疵,但该瑕疵是否属于造成安徽**公司修改、完善设计,进而就修改、完善部分重新招标施工的原因,更何况凤台水利公司的以上质证意见业已阐明应系安徽**公司设计之初勘查、设计错误所致,对此应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的身份,在凤台水利公司多份工程联系单中其均作为凤台水利公司的经办人签名,因此可以反映***系凤台水利公司的工作人员,且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九组证据:《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凤台水利公司进场施工之前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测绘图纸,证明1、安徽**公司最初就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测绘图纸;2、2015年8月6日,宣城市水务局《关于申请对的复函》中第一段提到的“《泾县**天御护坡方案》”;3、安徽**公司最初的设计、施工、勘查方案并无凤台水利公司所称的“缺乏科学性、可行性”的问题。凤台水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持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安徽**公司或者由其委托单位单方制作和保管,凤台水利公司并未参与,初步方案就是初步设想,与最终形成方案可能会差之甚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关变动勘察、设计等等文件恰恰证明最初设计有误,所以,上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前的设计、勘察等整个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十组证据: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出具的《勘查报告》测绘图纸,证明1、案涉工程的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为确定案涉工程的修复方案,根据专家组会议纪要的意见,安徽**公司委托该地质队重新对工程现状进行勘查的勘察报告、测绘图纸;2、重新勘查产生的费用,亦在安徽**公司实际损失范围内。凤台水利公司质证意见为其未实际参与,真实性请法院核实确定,该证据恰恰证明安徽**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并非本公司施工原因所致,通过该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前期勘查、设计等所导致,故重新勘察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安徽**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反映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及附属工程整体建设过程,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至于能否达到安徽**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凤台水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工程联系单》10份,编号分别为:凤台水利-001、凤台水利-002、凤台水利-003、凤台水利-004、凤台水利-005、凤台水利-006、凤台水利-007、凤台水利-008、凤台水利-009、风台水利-014。证明1、经凤台水利公司实地考察,安徽**公司招标的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的河床底宽及挡墙边宽宽度与设计方案不符,因其放坡系数变小,凤台水利公司及时告知安徽**公司可能存在**塌方风险,但安徽**公司未予重视;2、凤台水利公司及时告知安徽**公司KO+170-KO+350挡土墙基槽未达到基础设计标高,对**稳定及对单体楼安全存在危害,且边线距离与图纸不一致,存在挡墙倾覆风险;3、凤台水利公司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徽**公司的招标文件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重大不符,因安徽**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施工工期延误;4、凤台水利公司现场施工发现,施工现场与中标文件存在重大冲突,其中别墅19#楼西边不断渗水,可能会导致土墙坍塌、滑坡,凤台水利公司并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安徽**公司,安徽**公司未予及时回复解决方案。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编号001-007、009的八份《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编号008、014的两份《工程联系单》三性均有异议。对本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分别说明如下:(1)对编号001-007的七份《工程联系单》是凤台水利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发出的,届时双方通过《工程联系单》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前期磋商和准备,此后安徽**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将最后一部分工程移交给凤台水利公司并签订《1#、2#楼抗滑桩场地移交》文件,凤台水利公司签署确认了移交工程没有问题。也就是说001-007的七份《工程联系单》上所述的双方磋商问题均在场地移交前得到解决。故凤台水利公司第1-3项证明目的不成立。(2)编号001-007、009的七份《工程联系单》均有安徽**公司的回复,安徽**公司或直接回复、或通过设计单位回复,对凤台水利公司提出的工程施工问题、设计问题、合同签订问题等均给予了明确的答复。(3)编号008、014的《工程联系单》只有凤台水利公司方**,无监理单位或者安徽**公司**,安徽**公司也未收到两份《工程联系单》,对该联系单的内容、三性亦不认可。故,凤台水利公司第4项证明目的不成立。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二组证据:《工作联系单》编号001、002、003、2015年1月8日、005、006(2份)共计7份、泾县**天御护坡工程项目发文记录、原始数据记录表。证明1、凤台水利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施工现场与招标设计方案存在明显不符)及时告知安徽**公司,安徽**公司迟迟不予回复,2、造成工程期限的延误,***台水利公司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本;3、凤台水利公司在现场施工中,发现实际施工与设计方案不符并及时将相关问题书面告知安徽**公司,安徽**公司拖延解决,导致实际工程期限跨度较大。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1)对001、002、003、2015年1月8日、005、006(2份)的七份《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七份《工作联系单》(实际上是六份,最后两份凤台水利公司发单的内容重复)中主要提出了部分工程移交时间问题、工期问题以及单方要求安徽**公司提高付款比例。此001、002、003、2015年1月8日、005、006(2份)的七份《工作联系单》只是凤台水利公司单方向安徽**公司反应施工遇到的问题,不能证明凤台水利公司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凤台水利公司的第1项证明目的不成立;其次,施工现场与招标设计方案不符合均系凤台水利公司的单方说辞,凤台水利公司在证明目的中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凤台水利公司,但本案中安徽**公司对凤台水利公司的诉求不包括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故凤台水利公司的第2-3项证明目的亦不成立。2、对泾县**天御护坡工程项目发文记录的三性有异议,凤台水利公司仅提供发文记录表,但未对应提供发文的具体内容,鉴于该文件并无安徽**公司人员的签字或者**,安徽**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此外,单从内容上来看,凤台水利公司将发文记录上记录的文件发给了监理单位,系凤台水利公司就施工问题与监理单位的协商,因凤台水利公司未举证文件的原文,无法判断文件内容是否涉及安徽**公司。3、对原始数据记录表的三性有异议。首先因凤台水利公司未提交记录表的原件,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次,从复印件上看记录表中的记录内容为日常施工的测量数据,测量数据只是施工情况的客观反映,不能说明施工存在问题,该证据与本案安徽**公司诉请的质量问题无关联性,也达不到凤台水利公司关于工期延误责任方在安徽**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三组证据:会议纪要2份(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1月25日)、会议签到表。证明凤台水利公司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作进度。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的三性均有异议。凤台水利公司未提供该证据的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此外,安徽**公司提醒法庭特别注意,凤台水利公司的复印件与安徽**公司处存放的当日会议纪要原件内容不一致,系凤台水利公司伪造的证据。就复印件的内容上说,《会议纪要》记录的是截止开会时的施工情况,不能证明该施工情况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故凤台水利公司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进度的证明目的不成立。从凤台水利公司举证的2份的会议纪要上看***是凤台水利公司派驻项目的工作人员,凤台水利公司在对安徽**公司的证据质证时,否认***是其工作人员,又举证***参与项目会议的会议纪要,凤台水利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其举证的证据自相矛盾。本院认为,对上述会议记要系安徽**公司制作,原件应在安徽**公司,庭审中安徽**公司虽辩称复印件与安徽**公司不一致,但并未提交原件核对,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四组证据:付款申请表、工程指令单。证明1、凤台水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有序开展工作;2、安徽**公司方组织的专家论证费叁仟元已由凤台水利公司代为垫付。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安徽**公司按照凤台水利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2015年1月9日的《付款申请表》只能说明截止当日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不能说明该工程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工程指令单》上虽有凤台水利公司代为支付专家费用叁仟元的记录,但这是安徽**公司对凤台水利公司的要求,然而凤台水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按照安徽**公司的要求实际支付了专家费用。故凤台水利公司的证明目的不成立,从安徽**公司举证的证据来看,专家费用实际上最终由安徽**公司支付的,凤台水利公司并未支付。本院认为,安徽**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五组证据:设计修改通知单2份。证明安徽**公司数次修改设计方案,导致凤台水利公司方工作量增大,工程期限延误;同时也证实安徽**公司前期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错误。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两份《设计修改通知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工程安徽**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才向凤台水利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同年12月1日把场地全部交接给凤台水利公司。然而,凤台水利公司举证的2014年9月24日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变更尚在凤台水利公司中标前,与凤台水利公司施工之间并无关联性。2014年11月12日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载明了本次设计变更系根据***灌区泾县管理所的意见作出的调整,不能说明安徽**公司前期的设计方案错误。两次设计变更的内容均为景观设计变更,目的是为了提升景观效果,并不是护坡的基础施工的设计变更。故,凤台水利公司的证明目的不成立。本院认为,安徽**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六组证据:竣工资料交接记录、《泾县**天御小区一期沿渠**治理工程决算书》。证明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安徽**公司送达竣工资料和决算书,安徽**公司一直未付剩余工程款。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工程决算书系凤台水利公司的单方决算,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凤台水利公司提交该决算书时,本案护坡工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安徽**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凤台水利公司解决均未得到凤台水利公司的回应,鉴于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解决,按照双方相关合同之约定,尚未达到安徽**公司验收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安徽**公司无需支付凤台水利公司剩余工程款。竣工资料交接记录凤台水利公司提交的是复印件,对其三性不认可,只是材料的移交,并不是安徽**公司对材料的认可,即使安徽**公司真的收到了相关资料,届时护坡工程发生坍塌事故,安徽**公司不可能对工程进行验收,凤台水利公司更无证据证明其施工的护坡工程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安徽**公司虽在庭审中对该组证据的三性表示有异议,但在庭后认可在竣工资料交接记录签名的“**”是其公司员工,且该组证据反映的是凤台水利公司将竣工资料移交安徽**公司的相关事实,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七组证据:《工作联系函》(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4日(**回函)、2015年8月6日(包括回函)3份加1份复函),证明1、凤台水利公司在现场施工发现,安徽**公司提供的原设计方案在实际施工中无法正常实施,并告知安徽**公司及时更改原设计方案;2、安徽**公司更改设计方案导致凤台水利公司工作量、工程成本增加,工程期限延误;3、该护坡工程的塌方并非凤台水利公司施工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安徽**公司设计方案存在重大漏洞,且施工现场存在多处泉眼,该泉眼不在安徽**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之中,加之安徽**公司对上述情况未予重视,最终导致塌方情形。安徽**公司的质证意见: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具体说明如下:(1)对于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安徽**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中所述的问题,安徽**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书面回复,安徽**公司在回复的《工作联系函》中指对凤台水利公司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安徽**公司请法庭注意,虽然安徽**公司在回复的《工作联系函》提到正在内部审核加固方案,但并非是安徽**公司对凤台水利公司在2015年4月23日《工作联系函》中所述问题的认可。关于本案护坡工程为何要设计加固方案,安徽**公司已经举证了2015年4月17日的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了“工程的安全隐患系凤台水利公司未能按评审确认的护坡设计方案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土造成”,本次论证会凤台水利公司亦参加并且对上述会议纪要的结论是认可的。故凤台水利公司的证明目的不成立。(2)对于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安徽**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中所述的问题,安徽**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关于的回复函》进行了书面回复,安徽**公司在回复函中指对凤台水利公司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此回复函的内容也说明了凤台水利公司的各项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安徽**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八组证据:施工现场部分图片5张。证明1、安徽**公司设计方案与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不符情形。2、施工现场存在多处泉眼,且不断渗水,凤台水利公司及时告知安徽**公司上述情形,安徽**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提出解决方案。安徽**公司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照片系凤台水利公司单方拍摄,拍摄时无第三方在场,安徽**公司无法判断照片是否为本案施工现场。从照片反映的工地情况来看,也无法说明凤台水利公司主张的“设计方案与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不符合情形”、“泉眼渗水”等问题。如前文和安徽**公司证据所述,凤台水利公司施工期间存在的失稳、塌方问题均是由于凤台水利公司施工问题造成的,故凤台水利公司的证明目的不成立。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能反映案涉工程施工的现场情况,故对其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九组证据: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沿***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专家咨询意见》、《补充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关于对《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沿***总干渠**治理补充设计》进行报批的申请、宣城市水务局出具的《关于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的批复》,证明专家论证意见和宣城市水务局出具的批复对安徽**公司的原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凤台水利公司对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因安徽**公司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凤台水利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述。
第十组证据:证人***的证词、证明打印件,证明凤台水利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完工后一直在追要工程款的事实。安徽**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证人只是***单方所说,对具体案涉工程及催要工程款情况并不了解,加上证人与***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利害关系,该组证据达不到凤台水利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人***出具的证明系凤台水利公司事先准备好的,证人在庭审中回答提问主要依据证明内容,对案涉工程及工程款并不清楚,且该组证据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加上凤台水利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向安徽**公司送达竣工材料和决算书后,直到安徽**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长达4年之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有关工程款文字材料,故本院认定该组证据达不到凤台水利公司的证明目的。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9日,安徽**公司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建筑面积一期长度约494米,中标金额8992850.17元,中标内容: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图纸范围内土石方工程、浆砌石工程、生态袋加筋土挡墙,加筋隔栅、砼工程等,具体为PDF版图纸范围KO+000—KO+594段,其中PDF版图纸KO+77.2—KO177.87范围除双排灌注桩不在招标范围内,其他均在本次招标范围,断面图中下部预制护坡部分已经由当地完成,这次施工浆砌石护坡会产生破坏情况,这部分破坏与修复的量按平均3m长计算,**清表按30cm厚度考虑。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机械费、管理费、运输装卸费、税费、利润及税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工程除非设计变更,合同总价不再调整,所有事宜均以合同清单编制说明为准;质量等级: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项目管理要求:满足甲方工程现场相关要求;计划工程(供货)工期90日;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0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月6日”,并注明“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时予以**确认,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到我司签订相关合同”。2014年12月9日,安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签订《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建筑面积、中标金额、中标内容、质量等级、项目管理要求、计划工程(供货)工期、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中标通知中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外,其中第六条约定的合同总价为8992850.17元,承包方式为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第七条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结算约定: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二、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449642.51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或899285.02元的履约保函(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中,30%为工期履约,30%为质量履约,20%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10%为项目经理到位率(不低于90%)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到位率(不低于90%),10%为项目履约的其他方面(包括签证、核价、预结算等方面)。景观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对应的违约金后15日内无息退还。**约保证金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收到履约保证金为止,由此带来的工期、进度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不能因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而停工,若发生停工现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或履行保证函中的金额处罚),以及清退出场,不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三、承包人须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复核,发包人复核无误按发包人地产总部管理流程审批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审定合格工程量造价的70%价款作为上月工程进度款(上月19号之后本月9号之前完成审批流程的,本月9号支付......)。以上进度款支付,累计至合同价(有预算价,支付至预算价)的70%时,停止支付,直至竣工验收为止。四、护坡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经审核后工程款的80%。五、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护坡工程结算造价的95%(承包人需开发票到100%),剩余款(护坡工程结算造价5%)作为质保......八、质保金返还: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满2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第十条工程验收约定:一、隐蔽工程验收:......二、工程初验收:工程初验收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的,承包人应在质量隐患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三、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初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时,由承包人提交验收时间及有关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在28天内会同承包人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发包人组织通过的验收为准。四、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一式陆份给发包人。此外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质量保修期约定为贰年。安徽**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收取凤台水利公司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本案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虽然分别是2014年11月9日发出和12月9日签订,但实际案涉工程是2014年10月20日即进行施工。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安徽**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拟证明凤台水利公司违约的第四组证据反映,安徽**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11月13日、2015年1月5日、3月13日、8月25日是、2016年5月5日和8月1日向凤台水利公司共计发出工程联系单、告知函、工作联系函等共计七份,除在2014年11月5日发出工作联系单中和2015年1月5日的告知函中,提及石块规格尺寸、挡墙砌筑方法不当、挡土墙墙后未按图纸要求完全压实、挡墙局部开裂,出现水渗漏等问题,可能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护坡可能会出现局部沉降,挡墙出现倒塌等质量风险,并要求凤台水利公司整改外,其余内容主要是要求凤台水利公司加大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工期等,以及在2015年7月10日及此后,安徽**公司提出的专家论证会的意见、防止台风来临时的抢险、处理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但均没有涉及对凤台水利公司所施工的护坡工程提出进行质量鉴定或工程量审计等事宜;安徽**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主持召开的天御一期现场进度质量例会《会议记要》上记载:上周计划KO+180-260滞后3天,其他和计划吻合。并针对核工业公司提出:护坡单位(凤台水利)要求2014年11月21日开始施工KO+78-180***形块护坡施工,你方在11月21日前完成渣土清理。对凤台水利公司的工程进度记载:安徽**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主持召开的天御一期现场进度质量例会《会议记要》上记载了现场施工完成情况;2014年12月1日,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向凤台水利公司移交1#、2#楼抗滑桩场地,移交表内容为:1#、2#抗滑桩于2014年11月27日冠梁砼浇筑完成,11月28日完成场地清理,现移交给凤台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现还有以下问题需要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公司完成:1、抗滑桩南侧迎水面土方需要清理。2、冠梁上有许多外露钢筋需要切除。3、其他没有问题。同日,安徽**公司在移交表上注明:要求接收单位(凤台水利)保护好成品,以免损坏抗滑桩。2014年12月9日,安徽**公司主持召开天御小区一期沿渠**治理工程水下分部工程干渠通水前初步查验会议,在《会议记要》上记载了案涉工程的工程进度情况,认为“经过现场及资料查验,护坡工程水下分部工程(块石挡墙及六棱块护坡)暂不具备验收条件,待完善如下项目及来年停水检测后再进行验收评定。1、挡墙部分未完成,部分挡墙开裂未整改,部分河床未修复;2、原材料试验报告及过程验收资料无;3、坡脚回填土无压实度报告”。2015年5月4日,安徽**公司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关于天御一期护坡方案调整事项,泾县**天御一期护坡目前加固方案我司正在内部进行审核,待确认后关联贵司工作内容部分将尽快下发指令单。关于贵司要求工期顺延,因现场停工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我司已会同你方对现场已经完成工作面进行确认,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工期我司将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顺延。关于增加成本补偿部分因护坡现场目前主要为土方整理到位的工作内容是其合同范围内容,目前现场不存在劳务班组亦不存在补偿。关于贵司要求付款比例调整至95%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求,因2014年护坡施工水下部分未验收,此部分验收需要2015年枯水期才能进行,付款比例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均执行合同约定。在上述期间,根据凤台水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工程指令单反映,凤台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分别就施工现场实测与勘察报告不符、与图纸不一致、与招标文件中描述不符、要求尽快办理合同、桩基工作面移交、超出范围的河道土方回填、六角形预制块铺设等问题向安徽**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其中凤台水利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1工程联系单,内容为:“1、根据现场实测河床底宽及挡墙边宽宽度跟之前勘察报告不符。实测值为除河床底口宽30米床底到挡墙边还有约9米距离。不满足设计河底起坡点54标高及坡度1:2.5的要求。放坡系数变小,可能造成**塌方...2、K0+170—KO350挡土墙基槽开挖未到基础设计标高,发现土质坚硬开挖困难,若继续下挖,可能破坏原有**稳定及对单体楼结构安全造成危害。3、局部挡墙砌体与挡墙500砼基础底板边线距离约40厘米与图纸要求60厘米不一致,存在挡墙倾覆风险”,监理单位于11月8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报设计复核”。安徽**公司11月8日答复:“请设计回复!”,设计单位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答复,内容为:“为避免侵占河道、减小河道过水断面,现对河底护坡做如下调整”。详见下图......2、K0+250—KO350挡土墙基础局部地区基槽开挖困难,建议替换其他开挖工具继续下挖至设计高程。若未挖到设计高程但至弱风化泥岩,可在弱风化泥岩上浇筑20cm混凝土,然后再做挡墙。3、挡墙前齿设计为60cm,施工时仅浇筑40cm,存在挡墙安全隐患。建议补浇20cm前齿,并在新旧混凝土之间插入双排HPB235、直径14钢筋,钢筋间距25cm。(植筋深度为500mm,保护层厚度取40mm,单根钢筋总长1080);2014年11月9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2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现场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有重大不符,要求安徽**公司明确此段土方回填及正六边形预制块护坡、垫层、上下部压顶是否由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等问题。监理单位于11月10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请业主会同设计商定”。安徽**公司12月16日答复:“关于合同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及现场不一致,我部正在督办,将给予答复!”。同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3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烦请尽快办理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合同及开工令,并下发我司”。监理单位于11月10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请业主尽快确定”。安徽**公司12月16日答复:“开工令已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下发你方,合同流程审批中,请你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014年11月18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4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根据贵司前期工作安排,拟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KO+77.2—KO+177.87段支护工程结束,并将机具及剩余材料退场,将相应工作河道内淤泥及建筑垃圾清理出厂,将工作面移交我司进行河道内土方回填及六角形预制块铺设。但截止今日支护桩工程仍为完成,部分机具及材料未退场,河道内淤泥及建筑垃圾未清理,剩余工程量较大,导致我司无法进行该施工段的作业,并影响相邻施工段材料进场及施工。望贵司尽快督促桩基单位完成剩余工程量并移交工作面,以免影响我司施工进度”。监理单位于11月19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正抓紧协调”。安徽**公司12月16日答复:“据你方反映问题,我方已于工程例会上给予答复!请增加劳动力投入,保证合同工期!”。同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5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我司于2014年11月9日发出工作联系002,请贵司尽快确认联系单中相关内容,对超出清单范围的河道内土方回填及六角形预制块铺设是否由我司施工予以明确。另根据贵司要求确保河床宽度30m,现场河床内原铺设道板宽度20m,剩余10m是否铺设混凝土道板,是否由我司施工。请贵司对以上事宜尽快予以明确,以便我司合理组织人员、机械及材料,确保在12月10日前完成相应的工程量”。监理单位于11月19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正在协调”。安徽**公司12月16日答复:“你方上述问题已于工程例会上给予答复!请你方组织安排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2014年11月26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6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关于增加带式勾缝的事宜”。监理单位于11月27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请业主及设计核定”。安徽**公司11月28日答复:“经公司研究决定:砌石挡土墙带(凸)式勾缝取消,只做普通勾缝,即随砌随勾缝,不产生费用”。2014年11月27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7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关于KO+77.2—KO+177.87桩基工作面移交事宜”。监理单位于11月28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正在协调中”。安徽**公司12月16日答复:“KO+77.2—KO+177.87段抗滑桩施工单位已于2014年11月29日完成全部清理工作,不影响你方施工”。2014年12月18日,凤台水利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安徽**公司发出凤台水利—009工程联系单,内容主要为:“关于明确设计修改通知单03中水沟做法明细”。监理单位于12月18日收到,并签署意见为:“请业主及设计核定”。安徽**公司12月24日答复:“请设计答疑”,设计单位事后进行了答复。此期间,针对安徽**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发给凤台水利公司的《关于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工期违约风险告知函》等问题,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发出多份工作联系单。2014年11月26日向安徽**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贵司于2014年11月13日发文我司关于工期违约告知的函,我司已收悉。对此,我司提出以下影响我司工期履约的问题,请贵司尽快解决:1、合同的签订。2、我司于2014年11月9日发的工程联系单(编号002),于2014年11月18日发的工程联系单(编号005),此联系单仍未得到回复,严重影响我司工作开展。3、KO+77.2—KO+177.87支护桩施工段仍未移交我方,严重制约我司正道工序。同时由于10月20日至11月15日期间连续阴雨,也导致现场施工进度滞后,我司在按期也将增加劳动力,并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以确保如期完成水下工程”。2015年4月22日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由于贵司开发的沿河护坡工程地质资料未明示有渗水点,已出现重大变更,已非我司造成、能解决。贵司在4月17日组织专家论证,至今未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目前现场剩二级护坡水沟、15#——19#楼(约120米)护坡,此部分由于渗水点无法继续施工,其余能完成的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我司正在停工等待指令。现贵司不审核工程量,也不提高付款比例,将由此增加的风险全部转移我司承担。为保证我司顺利施工,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请及时对进度款予以审批”。安徽**公司于同日收到并在工作联系单并答复:“针对贵司提出联系单内容,答复如下:1、我司根据现场实际工程量,均已按合同付款比例支付,不存在我司不审核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无法提高付款比例。2、根据贵司反映护坡存在渗水点及土方无法夯实,施工难度大,我司已组织进行专家论证,联系设计院积极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2014年12月3日,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安徽**公司对通过监理公司递交的8份工程联系单予以书面告知审核时间、授权监理的委托范围等。2015年1月8日,针对安徽**公司向凤台水利公司下发的告知函,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贵司于2015年1月5日下发的关于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期、质量的告知函我司已收到。贵司虽于2014年10月20日下发开工令,但贵司迟迟未与我司签订相关合同,我司多次发函催促都未能提到答复,直至贵司于2014年12月7日才与我司签订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初期,我司上报《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至监理处,且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有多处与招标条件不符,导致实际发生工程量远远大于清单工程量,我司均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报至监理处,但都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在我司多次催促下,才予以口头答复。在此期间我司以大局为重,以2014年12月10日节点工期为目标,积极组织人员、机械并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才确保2014年12月10日总干渠放水前水下工程完工。按贵司承诺,KO+77.2—KO+177.87桩基施工段应于2014年11月10日移交我司,但由于桩基施工缓慢,KO+77.2—KO+177.87桩基施工段直至2014年12月1日才初步具备移交条件,桩基工程遗留的垃圾清运及剩余材料退场均未完成,严重影响我司对KO+77.2—KO+177.87***挡土墙施工及下部土方回填、**、六角形混凝土预制块的铺设。我司积极组织机械、人员对该施工段采取措施,调集6台大挖机进行赶工,确保了2014年12月10日前水下工程完工,......”。2015年4月18日,安徽**公司向凤台水利公司发出工程指令单,内容为:“关于下雨期间增加彩布条覆盖及专家论证事宜,工程名称:天御一期护坡工程,原因说明:根据天气预报4月18日、19日将有大雨天气避免雨水直接冲刷护坡,最次造成塌方。部位范围:12#-13#楼之间已施工完成的二级护坡及15#、19#周边存在渗水塌方处护坡。工作内容:现委***对该部分进行彩条布覆盖。我司4月17日组织关于护坡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现委托你司代为支付专家论证费用叁仟元。增减工程量:6卷8*30米彩条布”。凤台水利公司在完成上述彩条布覆盖后,向安徽**公司发出了《关于现场增加彩条布覆盖及专家论证事宜》的工作联系单。2015年5月4日,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贵司于2015年5月4日发文我司关于天御一期护坡方案调整事项的函,我司已收悉。对此,我司提出以下异议:1、贵司重新出加固方案,我司将积极配合贵司的指令。2、贵司将要调整原设计方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按原设计方案履行,此情况是我司无法预见的。现我司已按原方案将能施工的部分已施工完毕,可认可我司已将合同内工作已完成,应调整付款比例。3、2014年护坡水下工程未能验收完毕,很大原因是由于1#、2#楼抗滑桩移交过晚,没有留给我司充足的施工时间,为确保通水,与贵司商讨后采用商砼浇筑,且致使我司剩余约2000块六角形预制块。自2014年12月10日通水至今,除二级护坡有暗涌点的部位无法施工外,其他已基本施工完毕,且干渠水流一直维持在高位,此情况下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足以证明质量合格,应调整付款比例”,2015年5月13日,安徽**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上注明“函件已收到,至于护坡事项工作已电话联系,拟订双方与2015年5月16日双方一致协商达成初步处理意见”。2015年7月21日,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报送竣工资料,安徽**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接收,并在竣工资料交接记录接收人处签名,竣工资料交接记录内容为:今收到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项目部报送的一期护坡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一套,以及一期护坡工程竣工决算书。决算书上汇总表上载明的金额为: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6918066.36元,措施项目清单报价1679668.62元,签证清单报价2021368.74元,合计金额10619103.71元。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凤台水利公司确认安徽**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103940.02元,其中包含因凤台水利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投诉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后,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由安徽**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支付的14891.75元。另查明:2015年4月17日,安徽**公司组织安徽省建科院、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院、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凤台水利公司等单位人员召开泾县天御小区沿***水渠松填土**失稳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内容为:一、泾县天御小区1#、2#楼为18(筏基)、11#-13#和15#、17#、19#、21#、23#、25#楼为4F(多为独立桩基,仅25#楼为挖孔桩基),在以上12幢楼南侧(或西北侧)靠近***主干渠沿渠丘陵**,按小区总体设计在**增加厚薄不一新素土(粘土或粘土混卵石)。按修改后的**坡面设计标高与原坡脚高差约达14.00m,与在坡脚新设置的**挡墙墙顶或双排护坡桩桩顶冠**高(即3m宽的人行通道平台)高差约9.0m。由于前期盲目抢工期和强调设计的护坡方案施工存在难度,未能按评审确认的护坡设计方案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土,护坡施工方在**回填松填土,加上填土**有渗流水影响,使刚刚回填的填土**部分地段已出现坍塌。沿干渠设计的丘陵**是长久性建筑**和景观**,如不采取妥善的护坡方案,将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不良后果:1、在雨水和自重作用下,坡脚平台以上松填土**将会出现大面积坍塌和滑坡,进而严重地威胁到沿干渠平台人行通道游人和坡顶平台流动人员的生命安全,使靠近坡顶平台的住户没有安全感。2、总体设计和施工的**坡面绿化景观与坡顶平台各种设施将会遭到严重损毁。3、上述靠近坡顶边的4F住宅建筑独立桩基多落在②层硬塑粘土层表部,嵌入②层土深度只有0.30m(靠近**桩基),在**坡顶出现填土坍塌或滑坡时,临近坡边的独立桩基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附加沉降或滑移,进而导致部分4F住宅结构或地坪开裂。......二、综合分析**现状和靠近**住宅楼基础埋置情况,对沿***干渠高填土**护坡处理方案提出以下咨询意见和建议:1、为了防止以上安全隐患出现,有关直接责任方应尽力尽责地采取措施,确保沿干渠高填土**长久性稳定。2、提出以下具体护坡处理方案,供业主和护坡设计方选择:(1)从现有坡脚平台开始,全部采用建筑土工布护坡方案,详见《建筑土工布技术规范》(GB50290-1998)。(2)在15#、17#、19#、21#等楼靠近陡坎**地段,如按上述方案(1)处理有难度,可在其相近坡脚平台北侧分别酌情设置Φ900或Φ1000挖***桩,桩顶冠梁面高出平台面不少于3.0m。冠梁以上**可以放缓坡和采用一般土钉墙护坡方案,土钉均采用Φ48×3注浆锚管,管尖端应进入②层粘土不少于1.0m或进入③层粘土混卵石不少于0.50m。如业主方同意,沿干渠**均可酌情采取(2)处理方案。(3)或者,针对场地现状,请护坡设计方复核原已确定的护坡设计方案是否仍可实施,或做修改完善后实施。(4)在不影响小区景观设计要求和住房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新填土。3、对原护坡设计方案在坡顶和坡脚之间**设置二级平台的看法和建议:(1)设此平台增加了上、下**坡度,且平台都是填土**,如不压实,对**稳定不利。(2)要设二级平台,宜在平台南侧(西北侧)设置**挡土墙或挖***桩,挡土墙或护坡桩应按稳定性验算要求确定嵌入②层粘土或③层粘土混卵石深度,不应将墙脚(或桩端)落在填土**上。4、已施工的坡脚**挡土墙外3.0m宽的平台多为松填土,建议采用小挖机土夯实填300mm厚**(或砼块)进行加固处理,加上在平台面设置砼面层,将有利于发挥挡土墙的护坡作用。5、由于填土**渗流水引发填土**坍塌,其水源可能是:一是相邻房基开挖较深,基坑回填的新填土层下为硬塑粘土隔水层,基坑内会有渗入的雨水和施工用水现象;二是原有***沟内有积水渗流。为了查明其水源,建议在有关基坑边或北侧空地开挖探坑。在查明渗水水源之后,应采取设置截流积水坑(井)或引流管,不再让其渗入填土**而影响**稳定。同时,2015年4月16日会议记要建议采用打松木桩处理局部**坍塌措施,难以使木桩桩梢进入②、③层土,没有实际填土**护坡工程效果,建议不予采用......。
此后,安徽**公司先后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安徽省长江河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安徽分院等单位签订《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工程勘查合同》、《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机械施工协议》、《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锚杆抗拔检测项目合同书》、《天御一期**处地形测绘合同》、《**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锚管、锚杆试打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工程测量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等主要是用于查明工程区的地层分布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对**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治理方案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参数;对天御一期护坡工程刷坡与坡顶降标高;对天御一期护坡锚管、锚杆进行试打;对护坡锚杆抗拔检测鉴定;对天御路桥(暂定名)项目线型范围内***总干渠南侧堤坝段的道路、坡道及挡墙复核及补充设计;天御路段***总干渠堤防安全复核及加固工程地形测量等;在此期间,安徽**公司先后多次向宣城市水务局申请要求对《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报告》进行审查,2015年8月6日,宣城市水务局对安徽**公司的第一次申请认为:“经初步审阅,你公司来文所附《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报告》既无设计单位又无设计资质,更无编制人员,不符合设计报告编制有关要求,不具备审查条件,现予以退回”。2015年10月11日,宣城市水务局在合肥主持召开了《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一期工程补充设计报告》咨询会,安徽省水利学会、省水利规划办公室、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宣城市***灌区管理处、泾县水务局、安徽**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和《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专家和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建议:1、进一步查明工程地质条件,核实已建浆砌挡土墙稳定性。2、将渠道**稳定与小区房屋基础安全进行分别设计,按可能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各自确保自身安全。3、沿渠**治理可采取降低坡顶高程、放缓坡比(按1:2左右控制)确保**稳定。建议研究清除现有**杂填土及腐植物,将原坡面挖成台阶状,分层覆土加筋压实的治理方案。4、优化锚杆设计参数,完善排水体系设计、坡面植被防护措施。5、完善工程管理设计及工程监测设计内容。2015年11月6日,安徽**公司根据在合肥召开的专家审查会的要求,将补充后的护坡方案报送宣城市水务局进行审批,宣城市水务局于2015年11月18日批复,主要内容为:一、***灌区是我省长江以南唯一大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06.94亩。总干渠为***灌区总输水渠道,自渠首枢纽至纪村电站总长40.5km,设计流量160㎡/s,渠堤为2级建筑物。本次治理段渠道右岸**较陡,极易造成**滑动,为保障总干渠运行安全及**天御小区沿渠**稳定,对总干渠右岸(桩号K36+300-K36+858)**治理十分必要的。二、基本同意总干渠治理段设计水位计算方法及成果。三、基本同意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工程挡墙工程级别为2级,护坡工程级别为3级。基本同意工程区域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四、基本同意沿渠**治理范围为***灌区总干渠桩号K36+300-K36+858段,治理渠道长度558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生态袋护坡、草皮护坡、岸坡排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五、基本同意泾县**天御小区沿渠**治理工程布置方案。同意沿渠**治理采用降低坡顶高程、放缓坡比(按1:2左右控制)处理措施。**治理应先清除现有**杂填土及腐植物,将原坡面挖成台阶状,分层覆土加筋压实,并加强对加填土的质量控制,回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0.93,下阶段应进一步复核加筋生态袋挡墙稳定性。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确保**稳定......2015年12月5日安徽**公司向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同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安徽同济公司为**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的中标人,双方与同年12月29日签订《**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范围为:1、护坡加固工程包括不限于土石方工程、人工挖孔桩及冠梁、桩基检测及试桩、排水管及排水沟、草皮护坡;**检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2、堤防加固施工图(高压摆喷墙)工程包括不限于高压摆喷、土方工程;3、防洪处理工程包括不限于土方工程、护坡挡墙工程、***淤、护坡修整维护治理、桥墩加固等,合同工期为6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计;并与宣城市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监理委托协议书》,委托宣城市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安徽同济公司承包的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于2017年5月12日竣工验收。在审理过程中,凤台水利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提起反诉。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安徽**公司再次申请对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的原因和因此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先后委托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等单位进行鉴定,上述单位在接到本院《对外委托鉴定委托书》后,分别向本院出具了回复函,其中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回复函的内容为:因“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后期已进行加固,现已无法通过现场检测,鉴定之前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护坡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造成的原因;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回函的内容为:对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凤台水利公司原先做好的部分护坡已于后期进行施工,现无法准确界定鉴定物的范围,给护坡质量鉴定带来很大不确定性;我单位只有在界定好凤台水利公司护坡施工范围的情况下,对护坡工程质量通过检测给出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判断。对于委托要求中对护坡质量不符合的原因判断,我们不能准确给出具体是哪一种原因,就现场具备的鉴定条件来看,最多只能给出可能的几个原因,且各个原因排序也难以界定哪个是主要原因。造价鉴定须委托有专门资质的单位,我单位暂无从事造价鉴定的资质,故无法对“因护坡质量原因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综上,本院对安徽**公司的再次鉴定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本诉,本院认为,安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签订的《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时间是在2014年12月9日,但实际上案涉工程在2014年10月20日安徽**即向凤台水利公司下开工令,同年11月7日向凤台水利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并经凤台水利公司于11月9日催告,通过安徽**公司内部合同审核后才于2014年12月9日正式签订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安徽**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支付因违约产生的工程管理费2697855元、支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违约金100000元、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安徽**公司造成的抢险施工费、加固费、检测费、补充设计费、勘察费、工程加固施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77587.61元及不予返还凤台水利公司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其中对于要求凤台水利公司向安徽**公司支付因违约产生的工程管理费和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安徽**公司造成的抢险施工费、加固费、检测费、补充设计费、勘察费、工程加固施工费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认为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将工程另行发包给安徽同济公司施工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凤台公司承担的管理费等,对此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安徽**公司应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确存在因凤台水利公司施工不当而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安徽**公司提供的认为凤台水利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主要是依据2015年4月17日由安徽**公司组织召开的专家论证《会议记要》记载的内容。经审查《会议记要》所记载的内容:除第一页上记载有“未能按评审确认的护坡设计方案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土,护坡施工方在**回填松填土,加上填土**有渗流水影响,使刚刚回填的填土**部分地段已出现坍塌”,还涉及有“泾县天御小区1#、2#楼为18(筏基)、11#-13#和15#、17#、19#、21#、23#、25#楼为4F(多为独立桩基,仅25#楼为挖孔桩基),在以上12幢楼南侧(或西北侧)靠近***主干渠沿渠丘陵**,按小区总体设计在**增加厚薄不一新素土(粘土或粘土混卵石)。按修改后的**坡面设计标高与原坡脚高差约达14.00m,与在坡脚新设置的**挡墙墙顶或双排护坡桩桩顶冠**高(即3m宽的人行通道平台)高差约9.0m。......沿干渠设计的丘陵**是长久性建筑**和景观**,如不采取妥善的护坡方案,将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不良后果:1、在雨水和自重作用下,坡脚平台以上松填土**将会出现大面积坍塌和滑坡,进而严重地威胁到沿干渠平台人行通道游人和坡顶平台流动人员的生命安全,使靠近坡顶平台的住户没有安全感。2、总体设计和施工的**坡面绿化景观与坡顶平台各种设施将会遭到严重损毁。3、上述靠近坡顶边的4F住宅建筑独立桩基多落在②层硬塑粘土层表部,嵌入②层土深度只有0.30m(靠近**桩基),在**坡顶出现填土坍塌或滑坡时,临近坡边的独立桩基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附加沉降或滑移,进而导致部分4F住宅结构或地坪开裂。......二、综合分析**现状和靠近**住宅楼基础埋置情况,对沿***干渠高填土**护坡处理方案提出以下咨询意见和建议:1、为了防止以上安全隐患出现,有关直接责任方应尽力尽责地采取措施,确保沿干渠高填土**长久性稳定。2、提出以下具体护坡处理方案,供业主和护坡设计方选择:(1)从现有坡脚平台开始,全部采用建筑土工布护坡方案,详见《建筑土工布技术规范》(GB50290-1998)。(2)在15#、17#、19#、21#等楼靠近陡坎**地段,如按上述方案(1)处理有难度,可在其相近坡脚平台北侧分别酌情设置Φ900或Φ1000挖***桩,桩顶冠梁面高出平台面不少于3.0m。冠梁以上**可以放缓坡和采用一般土钉墙护坡方案,土钉均采用Φ48×3注浆锚管,管尖端应进入②层粘土不少于1.0m或进入③层粘土混卵石不少于0.50m。如业主方同意,沿干渠**均可酌情采取(2)处理方案。(3)或者,针对场地现状,请护坡设计方复核原已确定的护坡设计方案是否仍可实施,或做修改完善后实施。(4)在不影响小区景观设计要求和住房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新填土。3、对原护坡设计方案在坡顶和坡脚之间**设置二级平台的看法和建议:(1)设此平台增加了上、下**坡度,且平台都是填土**,如不压实,对**稳定不利。(2)要设二级平台,宜在平台南侧(西北侧)设置**挡土墙或挖***桩,挡土墙或护坡桩应按稳定性验算要求确定嵌入②层粘土或③层粘土混卵石深度,不应将墙脚(或桩端)落在填土**上。4、已施工的坡脚**挡土墙外3.0m宽的平台多为松填土,建议采用小挖机土夯实填300mm厚**(或砼块)进行加固处理,加上在平台面设置砼面层,将有利于发挥挡土墙的护坡作用。5、由于填土**渗流水引发填土**坍塌,其水源可能是:一是相邻房基开挖较深,基坑回填的新填土层下为硬塑粘土隔水层,基坑内会有渗入的雨水和施工用水现象;二是原有***沟内有积水渗流。为了查明其水源,建议在有关基坑边或北侧空地开挖探坑。在查明渗水水源之后,应采取设置截流积水坑(井)或引流管,不再让其渗入填土**而影响**稳定”等内容以及案涉工程中的KO+77.2—KO+177.87桩基工程系由其他公司施工后移交等,上述内容反映“造成**失稳”的情况不只是“未能按评审确认的护坡设计方案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土,护坡施工方在**回填松填土”,还包括“加上填土**有渗流水影响,使刚刚回填的填土**部分地段已出现坍塌”、“雨水和自重的作用”、“**住宅楼基础埋置情况”以及“填土**渗流水引发填土**坍塌”和案涉工程还存在有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施工的PDF版图纸KO+77.2—KO+177.87范围内的双排灌注桩等,因此影响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包括有地质勘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多方面的因素,从此后安徽**公司在向宣城水务局报批《泾县天御小区一期工程沿*****治理补充设计》申请前,安徽**公司先后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安徽省长江河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安徽分院等单位签订《天御一期护坡加固工程勘查合同》、《泾县天御一期护坡加固机械施工协议》、《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锚杆抗拔检测项目合同书》、《天御一期**处地形测绘合同》、《**地产泾县天御一期护坡锚管、锚杆试打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工程测量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等主要是用于查明工程区的地层分布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对**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治理方案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参数;对天御一期护坡工程刷坡与坡顶降标高;对天御一期护坡锚管、锚杆进行试打;对护坡锚杆抗拔检测鉴定;对天御路桥(暂定名)项目线型范围内***总干渠南侧堤坝段的道路、坡道及挡墙复核及补充设计;天御路段***总干渠堤防安全复核及加固工程地形测量等也可以反映此情况,且专家论证的参加人员并非具有资质的专门质量鉴定机构。因此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需要经过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才可以明确,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安徽**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泾县天御一期沿河护坡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的原因和因此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本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相关鉴定机构均以由于案涉工程已于后期进行加固,现已无法通过现场检测,准确界定鉴定物的范围,鉴定之前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护坡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造成的原因等。本案中,由于安徽**公司在未对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现场证据固定时即对案涉工程继续施工,导致其所主张的凤台水利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造成的原因等无法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安徽**公司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对安徽**公司要求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因违约产生的工程管理费及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安徽**公司造成的抢险施工费、加固费、检测费、补充设计费、勘察费、工程加固施工费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安徽**公司要求凤台水利公司支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凤台水利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被投诉至相关主管部门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由安徽**公司先行支付的情形,凤台水利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需向安徽**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本案中,凤台水利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安徽**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及竣工决算书,至该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在长达4年之久的时间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故凤台水利公司在本案中的反诉关于要求安徽**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933370.3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院对安徽**公司关于凤台水利公司的反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的抗辩依法予以采信,但按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的履行期限为工程竣工后两年期限,所以,工程质保金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安徽**公司应当支付给凤台水利公司,工程质保金的计算应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款的5%,由于安徽**公司在收到凤台水利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和竣工决算书后,长期未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因此应视为安徽**公司对凤台水利公司所提交的决算价格没有异议,凤台水利公司提交的竣工决算书载明的决算金额为10619103.71元,按5%计算质保金应为530955.19元应由安徽**公司支付。对于凤台水利公司要求安徽**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实际存在迟延竣工的情形,虽然造成迟延竣工的主要原因不可完全归责于凤台水利公司,但凤台水利公司也存在施工进度未能完全按工程计划进行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本院酌定对于利息的计算时间从包括案涉护坡加固及附属工程于2019年7月21日验收后开始计算为宜。此外,由于凤台水利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安徽**公司第四项诉讼请求关于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违约金100000元;
二、本诉原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返还本诉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49642.51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30955.19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反诉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5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551元,由本诉原告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849元,由反诉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