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梓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梓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96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256号负二层2号、负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OL3R29K。
法定代表人:肖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维,女,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梓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花园三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OM5R110。
法定代表人:王会琼。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梓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10日,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9.96元,减半收取389.98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刘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颖
书 记 员   邱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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