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62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南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4M1H55。
法定代表人:张远菊,职务不详。
被保全人:重庆梓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M5R110。
法定代表人:王会琼,职务不详。
申请保全人重庆南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重庆梓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6400元,申请保全人以其在中国银行沙坪坝区支行11026321XXXX帐户内相应存款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南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非因情况紧急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债权债务、情况紧急等基本事实和主体身份情况,完全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保全人重庆南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