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执保16号
申请人***,男,汉族,宜春市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宜春市**区人,住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所部东区80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6080879E。
原告***与被告***、江西***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赣0925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5,557.00元的财产。现因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已超出保全标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赣M×××××8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赣A×××××9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