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乔园林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执保16号 申请人***,男,汉族,宜春市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宜春市**区人,住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所部东区80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6080879E。 原告***与被告***、江西***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赣0925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5,557.00元的财产。现因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已超出保全标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赣M×××××8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林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赣A×××××9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