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东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420046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瑞纳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东路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59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瑞纳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