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348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8日,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东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420046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瑞纳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东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59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瑞纳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