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3执124号
申请人:******石材经销店,住所地威海市***龙山办96号。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龙山办龙山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少年路80号。
申请人******石材经销店与被执行人威海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23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35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