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35号
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
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诉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35号
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
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诉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