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某某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35号
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
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诉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35号
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
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登区曲明霞石材经销店诉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