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财保3号
申请人: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海滨北路15-1号综合服务区ZF-0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0AEE45。
法定代表人:宋婧,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少年路80号。
被申请人:威海中奥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少年路80号。
被申请人:倪一亭,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标的3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22年2月23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交纳了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如存款余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威海中奥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高区别墅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