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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7156号 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第11-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少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