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189号
申请人:威海坤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永康路西一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少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坤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5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5397号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