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德百家居广场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少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倪一亭,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德州宏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9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563.2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