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财保90号

申请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99号。

法定代表人:夏福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经理。

被申请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村委主任。

申请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784044.62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的项目编号为:CX2013-G010、CX2013-G023,工程楼号为7号的楼房,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