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青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本尧,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荣成市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支付建设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因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涛
审判员***
审判员于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