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3)鲁10执恢1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1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055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威海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的《道南***村民安置房施工装修合同书》;(二)被申请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威海市**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3540408.95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540408.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540408.95元范围内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35877元,由威海市**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587.7元,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228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50000元由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在申请仲裁及保全时已预交仲裁费、保全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付了鉴定费,故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仲裁费32289.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市**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有关联案件在**法院统一处理,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因此该案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055号裁决书由**市人民法院执行。 ??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 ?? ?? ?? ?? ?? ?? ??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