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保685号 申请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市成山大道东段199号。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中,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卡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