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687号
申请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市成山大道东段199号。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7号劳动仲裁书确定:给付申请人3710965.97元。
在执行中,因申请人重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7号劳动仲裁书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