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治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1971号
原告:**县治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城关镇南台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DKX46L。
法定代表人:李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四路二号院(水韵江南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8567F。
法定代表人:冯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西四路中断(温馨园新区)B10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9AFJ52。
负责人:王德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治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县治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治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县治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丽银
书 记 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