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红旗北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168171161A。
法定代表人:么俊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兴贸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27565555H。
法定代表人:蒋境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1681729736。
法定代表人:张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4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313414XE。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鲁1525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750,32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13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中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司法扣划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但是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余额为0。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有关被执行人的其他案卷记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0××××的“别克”牌汽车和车牌号为鲁PC××××的“长城”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系轮候查封,且车辆流动性较强,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现无法进行处置;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书号冠国用(2011)第043号、冠国用(2010)第3××5号的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系轮候查封,现无法进行处置。
7、经向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9、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1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国勇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实际控制,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750,324元及利息,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王冉冉
审判员 刘鑫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