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4394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东古城镇***。
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西宋村。
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后张**村。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山东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