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2513号
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影,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直隶村。
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