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3636号
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县欣利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兴太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生产部生产厂长,住冠县******。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店***当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欣利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