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2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0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店***当铺村。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4********。 被执行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1681729736。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与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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