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2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0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店***当铺村。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4********。
被执行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1681729736。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与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