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694号
申请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影,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