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其他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402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李家铺村。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辽)安监罚[2017]ZF-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樊志杰
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尚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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