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冀0903执719号

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院)(2018)冀09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于2018年05月04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0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账户名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账号:50×××18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郭法官联系电话:0317-21××××8

本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6号

邮编:061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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