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856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与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筠,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勇,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与被执行人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6执18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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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盛新海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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