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沧州市盛泉泵业有限公司、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建设大街4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27857320247。
法定代表人:宋进刚。
被执行人: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69468248X9。
法定代表人:杨宇程。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权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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