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886号
原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运河东路****楼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0986677K。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新,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职务:经理。
原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且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艳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