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财保3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运河东路177号盛世名门1号楼商务港。
负责人:王继兵,经理。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车的保证金2万元,被申请人以已交纳提车保证金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Z××**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田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晓辉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