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311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运河东路177号盛世名门1号楼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河路与黄山路交叉口揽湖上城G1G2G3号楼19-192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兆举。
原告***与被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田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晓辉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