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村委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村委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9-09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布乃宾,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村委会,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农民。
被告:陈香,女,农民,系被告***之妻。
原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村委会、***、陈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