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之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宇之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24执保70-1号
申请人: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义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宇之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出生。
本院在执行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宇之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广西宇之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西宇之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