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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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040号
原告:杭州钦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96941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3幢2**702室-2(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470452984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98号水务大厦C座10楼。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钦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杭州钦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钦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璘哲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