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443号
原告:龙岩市国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水木莲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4145399N。
法定代表人:黄色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海,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集天达(龙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ldquo大厦”第十层1011室、1012室、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90402N。
法定代表人:郑祖华,经理。
原告龙岩市国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天达(龙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国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国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国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国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