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靖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靖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42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市靖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7663.15元,案件受理费6323元,执行费56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市靖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2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