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0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
被告:**市靖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原告**与被告**市靖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